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2-重訴-37-2025020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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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島潛水用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育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麗鶴(日文名:TAMAGAWA REIKO)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鯨井愛子、鯨井南帆、鯨井 辰男及鯨井知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73萬4,73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9,5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