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TDV-112-重訴-80-202410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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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張文元 住屏東縣○○鄉○○村○○○街000號 被 告 周朝清 黃靖翔即黃志煌 周進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被 告 周春湖 周偉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宏勝 蔡岱樺 被 告 周瑋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 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惟就本件 甲1方案之附圖編號000(7)道路分攤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周瑋智請至遲於113年10月31日前具狀本院陳明下列事 項:如本院擇定甲1方案分割系爭2土地,是否同意以應有部分分攤甲1方案之附圖編號000(7)之道路面積?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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