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TDV-113-事聲-19-20241106-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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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黃耀烱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 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25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 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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