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V-113-事聲-19-20241217-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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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黃耀烱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 國113年8月23日所為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25號裁定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提出異議,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6日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本件異議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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