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V-113-亡-1-20241007-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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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0號)於中華民國112年6 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吳○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吳 ○成,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105年6月14日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爰依民法第條8條第1項、同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4、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12年7月2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 死亡宣告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在監在押紀錄、失蹤後之勞保投保資料、健保就醫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局電子匣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署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設有明文。本件失蹤人吳○成於105年6月14日註記為失蹤人口,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吳○成既於105年6月14日註記為失蹤人口,計至112年6月14日止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吳○成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