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3-亡-12-20250331-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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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輝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朱輝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為宣告 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 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輝海於民國110年5月4日經其姪子 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申報並註記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屏東○○○○○○○○113年6月28 日屏枋戶字第1130000442號函、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屏東○○○○○○○○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記錄表3份、中外旅客歷次出境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服務站113年6月6日移署南屏服字第1138335197號函暨所負之查詢資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113年6月17日南六隊字第1131102307號函、屏東縣政府113年6月14日屏府社助字第1135009099號函、屏東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13年5月21日枋警戶字第1138000029號函、戶籍資料手抄本、戶籍謄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113年6月6日屏縣處字第1130003901號函等文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13年8月21日健保高字第1138607224號函暨所附健保申報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朱輝海已經失蹤之情節為真。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