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DV-113-亡-21-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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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鄭金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鄭金龍(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T100****48號,籍設屏東縣○○市○○路000 號)為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鄭金龍(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 110 年0 月00日經屏東縣○○市戶政事務所訪查已列為行方不明人口,迄今音訊全無,爰依法聲請對鄭金龍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市戶政事務所 113 年00月00日屏市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清查人口資料、屏東縣○○市戶政事務所000 年0 月00日○市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113 年0 月0 日屏縣處字第0000000000號函、入出境資訊查詢畫面、內政部移民署113 年0 月0 日移署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政府113 年0 月00日屏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市公所113 年0 月0 日○市殯字第0000000000號函、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簿、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屏東縣○○市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台灣高法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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