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3-亡-23-20241202-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2號 113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 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盧○○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為宣 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盧○○(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 為聲請人陳○○之○○、聲請人陳○○之○○,其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離家後,迄未歸返,聯繫無著,不知去向,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盧○○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 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等件為憑,復經本院職權查調其有無領取個人社會福利津貼及老年給付、有無健保就醫紀錄等,經查,失蹤人盧○○未申領各項社會福利津貼、000年00月起因失蹤即停發老農津貼,另於000年00月00日後即無任何健保就醫資料。是依前揭相關事證及資料所示,堪認聲請人主張盧○○失蹤之情節為真。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