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TDV-113-亡-26-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陳立揚 相 對 人 陳貴香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貴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貴香(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 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街○○○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陳貴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65年9月1日起行方不明迄今,嗣經屏東○○○○○○○○清查其爲113年內政部轉錄之「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清查對象,自65年9月1日起列行方不明人口迄今,在臺之利害關係人(兄)陳武春向屏東○○○○○○○○請求,因其本人洗腎身體不便,轉請檢察官具狀聲請宣告死亡(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爲死亡之宣告),此有屏東縣里○○○○○○000○0○0○○里○○○0000000000號函暨陳武春先生訪談記錄正本、入出境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失蹤人及親屬相關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憑,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失蹤人陳貴香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 條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里○○○○○○000○0○0○○里○○○0000000000號函暨陳武春訪談記錄正本、入出境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失蹤人及親屬相關戶籍資料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兄陳建池到庭陳述:陳貴香是61年以後失蹤的,我當時在外島當兵,照我所知的陳貴香是啞巴,父母做主將她嫁給外省籍的老兵,64年我當兵回來就有聽父母講陳貴香失蹤了,我有去找過陳貴香的丈夫,但他已經過世,直到現在都找不到陳貴香等語在卷,復經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113年11月26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足稽,依前揭相關資料所示及證人、聲請人代理人所述,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及健保投保等資料,亦查無相對人於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貴香已經失蹤逾7 年之情節為真,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