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V-113-亡-27-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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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 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陳顯(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81 年4月28日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列入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爰依法聲請對陳顯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屏東戶政事務所 113 年8月21 日屏市戶字第1130002436 號函暨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113 年8月13日屏府社助字第1135046250號函、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畫面、戶籍謄本、戶籍舊簿、戶籍登記申請書、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系統畫面、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訪視基本資料查詢畫面等資料在卷可參,而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長期失蹤,而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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