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3-亡-29-20250219-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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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戴右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戴屏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戴屏東之兄弟,聲請人 為辦理父親過世後一次性退休金繼承事宜時,發現失聯久之兄長行方不明,失蹤人戴屏東於民國43年3月27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0年,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154、156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戴屏東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光復後除戶戶 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等文件為證,經參酌上開失蹤人戴屏東之最後一筆戶籍資料住址為「新竹縣○○鄉○○村○鄰○○○○號」,故應由其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