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V-113-亡-3-20241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 相 對 人 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失蹤人許○○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宣告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0)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00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所謂遭遇特別災難,法律雖未明文規定其內容為何,惟從其立法意旨以觀,應係指失蹤人因遭遇自然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肇致失蹤,足以認為失蹤人有死亡之高度概然性,其生存可能性相當渺茫,因而明定災難終了滿1年後,得為死亡宣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許○○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上午 0時00分偕同5名印尼籍船員駕駛「昇豐000號」漁船前往太平洋帛琉與關島間水域執行捕撈作業,許○○聯繫附近漁船稱因附近海況不佳,要放慢船速行駛,同年月00日會到達預定地點進行作業,惟家屬自同年月00日開始即無法聯繫許○○,於000年0月00日凌晨0時00分「昇豐000號」漁船之漁船監控系統(VMS)斷訊,最後船位約在帛琉○○○港西北方414里海域處,許○○及5名船員均失蹤,家屬向漁業署陳述上開事故經過,請求協尋相對人,經國家搜救中心、外交部及海巡單位搜救未果。因海上環境惡劣,相對人迄今已失蹤逾1年仍音訊全無,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准以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許○○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船舶海事報告書 、戶籍謄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新聞截圖、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等件為憑,其中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結論略以:0月00日清晨0時00分至0時00分期間,「昇」船發生非常變故可能與惡劣天候有關,事故海域風力6級轉8級,浪高4至5公尺,該船可能遭遇湧浪襲擊導致船舶與船員失蹤,本事故時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因不明原因未啟動,增加救援行動之困難度等語(見卷第00頁至第00頁),則以相對人許○○於000年0月0日駕駛漁船「昇豐000號」出海進行捕撈作業,於同年月00日失蹤,相對人許○○經搜救無獲,迄今音訊全無,極有可能已遭不可抗力之災難,生存可能性渺茫,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件失蹤人許○○因自000年0月00日0時00分後起即失蹤,迄今已生死不明逾1年,且經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因此,許○○於000年0月00日失蹤,算至000年0月00日止屆滿1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00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許○○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