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TDV-113-亡-9-20250106-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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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涂○○(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籍設屏東縣○○鄉○○路0巷00號)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 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失蹤人涂○○(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10 0年11月14日經屏東○○○○○○○○○通報警察單位列入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涂玉崑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113 年5 月15 日屏枋戶字第1130000340 號函暨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113 年5 月10 日屏府社助字第11319234800號函、屏東縣政府113 年5 月6 日屏府社助字第11319241700號函、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畫面、戶籍謄本、戶籍舊簿、戶籍登記申請書、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系統畫面、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訪視基本資料查詢畫面等資料附卷可參,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涂○○業已長期失蹤,應堪認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失蹤人涂○○於100年11月14日失蹤,其生死不明,又失蹤人涂○○失蹤當時已年滿80歲,失蹤迄今已逾3年,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涂○○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涂○○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而失蹤人涂○○既於100年11月14日失蹤,計至103年11月14日止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涂○○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