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行政)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他-11-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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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他字第11號 原 告 王頌雅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 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修正,嗣於112年8月15日施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 規定,不服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裁字第82-ZHB33893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交通裁決訴訟自112年8月15日起,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故本院就本事件並非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本件撤銷訴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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