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變更受益人無效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TDV-113-保險-2-20250327-3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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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曼恩 伍龍幹 送達代收人 李堂甫 被 上訴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上訴人 陳民漢 法定代理人 陳氏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變更受益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7,8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6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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