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TDV-113-保險-6-20250317-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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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郭秀娥即小琉球綠蠵龜潛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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