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TDV-113-保險-7-20241029-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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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宸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