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TDV-113-全-20-20241007-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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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怡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麗秋、蔡文龍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