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TDV-113-全-23-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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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李昱陞 李彗僑 李映秀 相 對 人 王春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李慧僑」之記載,應 更正為「李彗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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