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3-全-29-20250124-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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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昱旻 相 對 人 徐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493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屏東縣政 府農畜牧登字第224066號豐富畜牧場,除將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聲 請人外,不得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經兩造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自113年1月14日起,每星期自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之雞蛋價款中,扣除4,750元以為清償,相對人並應將屏東縣政府農畜牧登字第224066號豐富畜牧場(下稱系爭畜牧場)讓渡與聲請人,並將系爭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聲請人。聲請人已於113年6月17日變更登記為系爭畜牧場之負責人,惟同年8月間委任相對人申請變更系爭畜牧場場名,相對人竟再將系爭畜牧場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其本人。對此,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46號),請求相對人協同聲請人向屏東縣政府辦理系爭畜牧場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聲請人,並將系爭畜牧場場名變更登記為昊昭畜牧場。相對人就系爭畜牧場負責人為變更登記,無非係為將畜牧場出售以清償其對外所負債務,顯有可能於上開訴訟進行中將系爭畜牧場變賣,而致聲請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假處分,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裁定相對人就系爭畜牧場,除將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聲請人外,不得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為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二者缺一不可,倘債權人就其請求或假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而僅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其次,所謂假處分之原因,指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亦即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皆屬之。至所謂釋明,則係指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即時進行調查之證據,並使法院形成薄弱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者而言。 三、經查:㈠關於假處分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於113年年8 月間委任相對人申請變更系爭畜牧場場名,相對人將系爭畜牧場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其本人,聲請人已起訴請求相對人協同辦理系爭畜牧場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現由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46號審理中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款協議書、畜牧場登記證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屏東縣政府113年11月8日函為證,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㈡關於假處分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承係為出售系爭畜牧場,方將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其本人一節,有其提出之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可證,本院審酌系爭畜牧場登記之負責人為相對人,相對人對外即有該登記所表彰之權利,並處於可隨時處分之狀態,一經處分,在信賴登記而受善意保護之下,日後恐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已為釋明。惟相對人將系爭畜牧場負責人登記變更為其本人後,是否即將系爭畜牧場移轉、出租或為其他處分,仍有未定,應認聲請人就假處分原因之釋明尚有不足。就此,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供 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假處分之目的,在於禁止相對人就系爭畜牧場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等一切處分行為可能受有之損害,是本件擔保金所擔保之範圍,應以相對人無法即時處分系爭畜牧場可能遭受之損害為限。查系爭畜牧場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為6,706平方公尺,主要設施為雞舍1棟、管理室1間、堆肥舍1間及水塔1座,造價為850萬2,450元;飼養蛋雞3萬5,000隻,每隻蛋雞參考價格為227元(詳細計價方式見附表),蛋雞總價值為794萬5,000元(計算式:35000×227=0000000),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113年12月16日函及屏東縣政府(112)屏府城管使(鹽)字第01221號使用執照在卷可考,是以,系爭畜牧場之價值可估算為1,644萬7,4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又本院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依其訴訟標的價額,乃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月及1年6月,合計6年,以此為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即相對人無法處分系爭畜牧場之期間),按法定利率週年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失約493萬元(計算式:00000000×5%×6=0000000),爰依此酌定本件供擔保金額為493萬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 、第52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編號 蛋雞種類 1日齡雛雞價格(每隻/元) 75日齡代養費用(每隻/元) 76-90日齡代養費用(每隻每日/元) 00-000日齡代養費用(每隻每日/元) 000-000日齡代養費用(每隻每日/元) 120日齡蛋雞每隻參考價格(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0 白殼 46 92.5 1.55 1.75 2.15 220【計算式:46+92.5+15×(1.55+1.75+2.15)=220.25】 0 褐殼 46 97.5 1.75 1.95 2.35 234【計算式:46+97.5+15×(1.75+1.95+2.35)=234.25】 註1:雛雞價格及代養費用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113年12月16日函復價格及費用之均價 計算。 註2:蛋雞育成期120日齡前參考價格為「雛雞價」+「育成期代養費用」。 註3;120日齡蛋雞每隻參考價格以白殼、褐殼蛋雞之均價計算,為227元【計算式:(220+23 4)/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