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V-113-勞專調-12-20241230-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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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志依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關於本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5、6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內調解請求聲明僅記載:「腰椎椎間盤退化」、「請求醫療費」、「請求治療兩年仍未痊癒,且未達勞保失能狀態,依法給予40個月薪資」,其中「請求醫療費」、「依法給予40個月薪資」等請求金額缺漏,未具體表明欲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數額及計算方式,且相對人之名稱僅記載「台灣自來水公司屏東區管理處」,未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是聲請人應依上開規定補正,提出1份完整記載前開事項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並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缺一不可。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