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TDV-113-勞補-51-202502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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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鍾金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點文具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8,923元(舊制退休金65萬7,3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7萬1,62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287元(7930×2/3=5287,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43元(0000-0000=2643),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3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