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V-113-勞訴-2-20241122-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梁耀中(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梁瑞翎(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梁芸僑(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梁鈺珣(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秋(即梁献霖即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坤弘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1萬6,8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