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勞訴-20-20241129-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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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傅士熒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福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桐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事實尚有部分未臻明確,請兩造於10日內根據如下所示 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㈠請被告再提出111年12月至112年6月之原告薪資單,又被告於 本件僅提出原告112年11、12月及113年1月之差旅費支出證明單,而未提出上開月份之薪資單到院,請被告再提出上開月份之原告薪資單,並將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㈡被告抗辯原告於111年6月起即由正職轉兼職,111年6月起無 任何簽到紀錄,則請被告提出111年1月至5月原告之簽到紀錄到院。 ㈢本件被告如已提出111年6月至113年1月之原告薪資單,則原 告主張之薪資差額,是否應重新計算?如是,原告重新計算之金額為何?並請詳列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