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DV-113-勞訴-20-20250224-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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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傅士熒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福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桐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給付舊 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87萬200元、短少薪資11萬5,100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萬5,8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3萬1,1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65元。而原告已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揆諸上開說明,其有溢繳裁判費7,531元之情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