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V-113-勞訴-20-20250310-4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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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士熒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