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TDV-113-勞訴-21-20250109-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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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劉菊梅 訴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 張宗陽 被 告 嘉得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佳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銀雀,於 起訴後之113年8月13日經核准變更為陳俊宇,惟本件未據陳俊宇 聲明承受訴訟,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陳俊 宇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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