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勞訴-33-20241226-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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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吳冠霆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秀惠即瑞宬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尹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6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 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所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 論狀所載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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