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勞訴-33-20241226-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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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吳冠霆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秀惠即瑞宬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尹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6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 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所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 論狀所載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