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TDV-113-原訴-10-20241021-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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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冠穎 方秋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秀珍、張秀華、林芳玉、宋語孜、蕭佳 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 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復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