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原訴-15-20241113-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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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英傑 謝美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映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