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司促-10017-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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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麗貞 上列聲請人與張登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登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查狀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無從釋明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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