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促-10018-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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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康秉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於主管機關之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號4樓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三、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 ,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9月12日 。 五、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12,6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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