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促-10026-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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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上記載受讓執行名義文號 為「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0618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對相對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故請陳明有何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權利保護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