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V-113-司促-10029-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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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張心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第14條(二)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債權人應先定 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減少對債務人之借款金額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2樓」為催告還款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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