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促-10030-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壽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①62,777元、②111,036元起息 日分別為①民國95年11月1日、②94年12月19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