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促-10040-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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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淑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筆信用卡款項,惟聲請狀僅 有2份信用卡申請書及1份信用卡契約,故請陳明聲請狀所附申請書及契約為何筆信用卡之證據資料,並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其餘信用卡契約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得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得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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