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V-113-司促-10076-2024110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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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曉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陳明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901,626元之依據為何(依據何契約之何條文)。二、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物二:存證信函影本,及其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1月1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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