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司促-10091-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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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郭永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 (下同)7,7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9,500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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