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10119-20241017-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進添
上列聲請人與葉俊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00萬元之釋
明文件。
二、承上,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
求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