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V-113-司促-10266-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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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茂豐 債 務 人 潘泳村即潘陽之繼承人 潘泳福即潘陽之繼承人 潘永成即潘陽之繼承人 潘美秀即潘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84,0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