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V-113-司促-10269-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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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鄭帶 上列聲請人與李子享、蔡瀠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1,333,261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