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司促-10312-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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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豐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9,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豐裕於93年07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3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194元 陳豐裕 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5 002 新臺幣7364元 自民國95年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194元 陳豐裕 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7364元 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