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司促-10350-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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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博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815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博全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6年11月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5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7月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40,81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