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司促-10423-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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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羅尉峰 送達處所:桃園龍潭○○○00000○○○(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6,247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羅尉峰於民國111年0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㈡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