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司促-10442-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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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錦繡榮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明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惠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徐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10,472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街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四、請提出11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應記載113年 公共基金收費基準之決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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