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V-113-司促-10443-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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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張湘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張湘庭有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等 ),或提出已向張湘庭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承上,若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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