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TDV-113-司促-10508-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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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志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潮州大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潮州大亨管理委員會於主管機關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資料不可遮隱)。 三、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120,8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