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司促-10508-2024111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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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 債 權 人 林志剛 債 務 人 潮州大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__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 ■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於民國■日期轉換■收受前項裁定,迄今尚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