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V-113-司促-10512-202411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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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貞 債 務 人 張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7,490元,及自民國113年 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四之規定,本件利息部分已依借據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方式計息,借據四第二項之規定「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文義解釋應係如未依前項約定利息之計付方式時,始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是本件利息之計付方式既已約定,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年息百分之3.31部分利息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