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V-113-司促-10531-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徐瑞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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